2019/11/12 「抗議桃園市政府,為虎作倀!」記者會 新聞稿~ 桃園市鄭市長施政第一, 係“金”嗎? 局長“包庇”私校違法資遣老師,市長信箱係有看嘸!

「抗議桃園市政府,為虎作倀!」記者會新聞             

敬邀11月12 (二) 10:00 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桃園市鄭市長施政六都第一, 係“金”嗎?       

 局長“包庇”私校違法資遣老師,市長信箱係有看嘸?

 

 

 

        10月19日媒體報導 「桃園4私校教師遭資遣 控訴不合法」(https://udn.com/news/story/11322/4112983),內容指出牛煦庭議會接獲教師陳,於議會質詢問教育局何以核准該校不符合法令與程序規定的教師資遣案,教育局的回應是”受少子化影響減班,校方評估教師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轉任,經教評會審查通過,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教育局後,10月9日予以核准。…若教師對資遣核准案不服可提出申訴。”

    教育局不論對媒體的回應,或是在議會面對議員質詢的回答內容,都是令人失望的。身為教育主管機關在作出核准資遣案的行政處分前,必須要能進行程序與實質的內容審查。教育部於民國104年「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4239號」函清楚的說明各校辦理資遣作業應遵辦理事項(詳見附件一),相信身為教育局的各層級文官,素質不致於低落到不清楚這些重要的規定吧,雖說有桃園市教師會發表新聞稿為桃園市教育局緩頰,說其剛107年1月1日因改隸直轄市才剛接管私校不久,處理私校問題生澀,才會有反成私校幫兇的結果。

    但本會在此要偕同受害的老師們揭露我們所認為的事實真相,並呼籲六都第一名的鄭文燦市長檢視自己的教育團隊,尤其是局長,是否不是只有螺絲鬆了,而是有反監督的主動包庇光啟高中違法迫害教師,偏袒私校,只因要幫關係良好的光啟高中節省人事成本,讓該校射出的箭有靶可中罷了!!

   對於可以在校園內操作教評會造假會議紀錄的私校,教師能夠寄望的是教育局本主管機關權責,除能審查出校方送出的資遣案有違法問題外,並能及時參酌工會行文的檢舉內容,以及教師向市長信箱投訴的具體內容,適時為其工作權益把關,而非不負責任的核准後一派輕鬆的告訴老師們—“不服可於30天內申訴”。

這四位教師的資遣案有諸多明顯的適法問題,此情況下正常應先予以駁回,並先要求校方實質匡正,爾後再請校方依公正公開合法的超額教師處理要點進行資遣案。然而,桃園市教育局顯然太令人失望了,尤其是在本工會於7月18日在光啟高中尚未辦理資遣教師的教評會(該校是7月25日召開葉姓、張姓與蕭姓三位老師的資遣案)前便以最速件函致教育局,指出該校制定「教師超額安置處理要點」諸多違反程序正義與教師法第15條意旨的問題,並質疑以有問題的要點啟動教評會資遣教師的正當性,要求教育局督導。

    由曾隻手主導協助開南大學cost down違法開除張國聖等10位教師的現任桃園市教育局局長高安邦先生,所帶領的教育局,完全枉顧工會的函文以及教師們的投訴,極不負責任的給予光啟高中”補正資料”,並配合其堅定資遣教師的意願後核准後,回應媒體一派輕鬆的官方說法—“老師不服可於30天內申訴”,本工會完全不能接受,程序不正義,實質不合法的事,豈可濫用行政權,作出剝奪教師工作權益的處分,爾後再讓陷於斷炊及被踐踏尊嚴的教師們再去承受漫長的申訴、再申訴以及打行政訴訟的折磨之路,而平反後又如何呢? 遲來的正義永遠無法彌補教師的身心受創與時間金錢的損失?而國家呢? 國家就這樣被不負責任的行政處分浪費掉不少資源。因此這樣不負責任的教育局不只是幫兇而已,這是一個私校與地方教育局的“共犯結構”,而且這個共犯結構如不打破,國家教育資源與人力皆受其害。

        以下為本會檢舉的主要的事實: 

  1. 本會於7月18日以最速件行文桃園市政府,檢舉所轄私立光啟高中違反教師法第15條所示意旨制定「教師超額安置處理要點」進行假安置真資遣。該校1) 超額教師計算公式與認定過於嚴苛;2) 教師有第二專長可任教,然學校刻意不排課且蓄意將原兼行政職的教師解其職務,縱使教師有意願繼續工作,學校可宣稱無可安排;3) 改聘為專任行政,但違法逼迫教師必須辦理退休、離職或資遣後,並以最低薪級的職員身分起敘。然未見桃園市政府查核回復。
  2. 8月14日再以最速件函文協助被校方無預警違法資遣的資料處理科教師,告知桃園市政府光啟高中違反「行政程序法」,以及違反教育部「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4239號」(如附件一)核示應辦理事項(包括7月初臨時告知老師8月1日起不要來上班,因其為資遣名單要啟動教評會很快會報局核准等,此違反呈報日以資遣生效日前3個月送達之原則),並再次提醒該校超額安置要點的「適法」問題。除打電話至教育局外,教師們亦紛紛至鄭文燦市長信箱陳情,提供證據清楚敘述該校違法剝奪其工作權。然而,如此關乎教師工作權益,桃園市卻有嚴重拖延回復本會兩個緊急函文,遲至9月4日才回復。
  3. 桃園市府9月4日回函 : 明顯接受校方片面說詞,完全未展現主管機關該有之立場與作為,除枉顧我們所提供的具體資料外,更配合該校以密件回復本會且設定5年後才可解密(光啟高中8月12日以密件函覆教育局有關本會的檢舉)。這教育局主動加密的作為,不禁讓我們認為教育局有協助該校掩蓋恐與事實不符的動機。當我們回過頭來詢問教師有關光啟高中答覆的內容發現光啟高中的確有說謊情形。
  4. 當本會請老師們協助拆解該校說謊擬去函詢問教育局時,該校資料處理科陳姓老師向本會求助投訴。其原自七月中後被校方約談,安排請其協助擔任會計主任,但卻要求其要改為職員身分。陳老師過程中一直希望校方不要變更其教師身分且不願以職員最低薪額190起敘。陳老師原以為校方可以溝通,期間也以為校方在108課綱實施後,因課程需要合格教師授課分擔,應可安排課程,幾番溝通,直至9月初發現該校人事周主任違反其意願,利用職權之便逕至臺銀系統變更其公保教師身分為職員,經陳老師抗議未果,直致陳老師寄存證信函告知其觸犯刑法第214後才更改。校方因陳老師堅持保留教師身分,竟旋即要求其搬離會計室,緊接著在9月27日召開教評會做出資遣決議。該次教評會開會過程,其中委員家長會長沒有自主席宣布開會開始就參與整個評議,教師的意見陳述等皆結束了,校長仍不投票,並故意拖延會議時間說要等家長會長到後才表決,當場有其他教師委員提出異議,要求家長會長不具投票權,但人治私校怎會理會呢? 如此就差一票,家長會委員就是做成5:4資遣案通過的關鍵票,家長會長擔任教評委員成為違法私校校長的幫兇。
  5. 爾後,學校將教評會做成陳師的資遣決議於10 月2日送至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竟然火速的於10月9日核准該師資遣案。扣除郵件往返只用了三個工作天就完成對該師的審議並作出核准決議。如此火速的行政效率,相較於延宕本會速為教師申”冤”的檢舉函達近兩個月,真是個大大的諷刺。這個案件,很難不令人思量,校方敢膽違法操作教評會,看來是心中篤定教育局朝中有人可以配合學校資遣老師,教育局還真一心配合火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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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後,本會針對教育局種種未能實質查核,延宕敷衍本會檢舉函包庇違法私校,尤其是給予教師們的核准函竟是不負責任的僅將國家法條重抄一遍(附件二)的作為,不能就教育主管機關職責善盡實質審查,並提供核准資遣的實質理由,如此輕易損害教師工作權,除了於10月18 日緊急再出函(附件  詢問教育局外,並副本提交監察院,且不排除近期將整件案件向監察院提出調查彈劾相關人等失職怠惰,甚至有違法情事的請求。    

   最後附上四位教師的投書市長信箱的申訴內容,相關資料如后供參(附件三)。

承上,綜合事實經過,本會與四位教師嚴正抗議桃園市政府,失職偏袒光啟高中並做出不公不義之處分。並公開三問施政六都第一的鄭市長: 1) 您可關心桃園市私校老師們的權益?  2) 您真有看市長信箱內市民的陳請內容並認真交辦嗎? 如是為何教育局有如此荒腔走板情事? 3) 光啟高中經本會檢舉違法確立情事至少有四件在案,教育局非常清楚,為何教育局局長高安邦先生最後能排除高中教育科科內疑義,拍板核准違法累犯惡意資遣教師? 是否有包庇暗助私心?

    呼籲市長請能聽見並明察,並以此案例,公開呼籲各地方教育局,要能秉持行政中立,不能給私校因少子化衝擊為省人事成本,包庇私校給予行政便利,枉顧應遵教師法第15條所示意旨,核准前應依教育部所示應辦理事項進行並必須確認以下四點: 1) 該校「超額教師安置處理要點」是經過課務與行政職務等資訊充分的透明公開給老師後,給予老師充分的時間溝通與討論,在足夠資訊下,參考其他同級同規模學校的超額教師認定原則,在有共識下產生大家可以接受的公正辦法,並經過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案。 2) 檢視該校針對所謂超額教師,對於有意願繼續工作的教師,是否善盡安置輔導之責,包括有行政或導師工作可兼,有專長可任教的課程,該校是否有善盡安排。3) 檢視該校是否有教師可任教的課程,或可兼的行政工作,但校方卻是外聘兼任教師或代理代課老師,或是寧願徵聘行政人員也不願讓教師兼任行政工作。4) 檢視教評會的會議紀錄,以及任何檢舉或陳請內容並加以查核,並在未能有非常合法(程序不正義亦然,非片面請校方補正資料)的實質理由下,應先不予核准,並要求學校將疑義透過校內治理機制加以匡正,匡正完備後再實施。

此外,懇請鄭市長停下忙碌參訪聽簡報的腳步,深入了解私校教育問題,私校辦學品質的監督與改善,絕對不比其他經濟觀光等議題還不重要。教育局如有”高”人濫權包庇,犧牲的就是私校師生的權益,以及國家的利益,中央不能放任地方,市長更不能忽略私校教育體系的問題,請各位記者朋友一起來監督,相信鄭市長真金不怕火煉,期待對於本會三問有所回應,六都第一應非浪得虛名!

最後,本會與教師們的訴求: 希望教育局能主動積極,承認作出未能納入本會與教師指陳的具體違反行政程序法、教師法第15條等法令之意旨,所作的行政處分有缺失,收回核准函,並重新匡正該校,要求其: 1) 降低過高的基本節數(目前20節),比照公校基本節數,並將課務與行政職務等資訊充分公開,以公平公正及開放討論的原則,重新檢視並修正過度嚴苛的教師超額計算辦法,2) 減少超鐘點及兼課教師的課程,予以目前可以教授的超額教師授課 ,3) 不得逼迫或要求教師變更身分為職員,從事職員工作 ,應可保留教師身分以兼行政,並適時安排相關課程。4) 要求該校應遵「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4239號」函辦理資遣作業事項包括: 考量學生受教權及學校行政作業,資遣生效日應以配合學期(2月1日或8月1日)為原則,無法配合學期者應敘明理由。且學校陳報資遣案件,應以資遣生效日前3個月送達為原則,因此不應有七月初臨時告知教師二至三星期後就不要來上班的情事,甚至更不該有9月中後對不聽話的老師告知其10月初會開教評會,之後就不准其上班的違法”霸凌”踐踏教師尊嚴的情事發生。

 

新聞連路人: 陳秋瑩 理事長(0921-38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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