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0月16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17年11月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8 年 11月17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20 年 11月21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11月19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簡稱「台灣私教工會」) ,英文名稱 為「Taiwan Private School Employees Union」(簡寫為 TPSEU)(以下簡稱 本會)。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之私立學校係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小學、國中、高中 職、大專院校,以及其他實驗學校。
第四條
本會以團結私立學校所有受僱者,保障其權益、改善其勞動條件、維護其 工作尊嚴,並推動私校公共化、自主化及民主化,以健全私校教育、促進 學術自由,並追求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 403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 二段 220 號 18 樓。會址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並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周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保障會員勞動條件及權益並促進其福利。
二、 推動私立學校教育產業相關政策與法令制(訂)定及修正。
三、 提升教育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四、 處理會員勞僱爭議及相關權益事項、糾舉不當勞動行為,以及其他依 法提起公益之訴。
五、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 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改革。
七、提供輔佐人服務,以保障教師權益。
八、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私立學校之所有在職或退休之專兼職受僱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如同時具有以下身分者,不得加入本會;若加入本會為會員後具有以下身分者,期間以停權處理。
一、 擔任私立學校校長。
二、 具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身分,但由本會或其他全國性教師會、教師工會組織派出之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時,應填寫申請書,於完整繳交入會費與經常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取得本會會員資格。前項申請人於繳交會費後,若未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會員資格,則本會全額退還申請人已繳交之會費。會員自請出會時,經會員向本會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意思表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所繳入會費與經常會費不予退還, 經常會費或其他費用如為預收部份仍應退還。
第十條
會員(代表)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 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未繳納經常會費者,理事會得以停權處分。會員逾期未繳清經常會費超過二年以上者,視同出會。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二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 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本章程第十一條及前項所稱之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十條所訂之各項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為全國性工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 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三-1條
本會會員於其服務學校,得成立支會。支會會長由學校會員依各校支會辦法推派。
第十三-2條
本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 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至多四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至多一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執行理 事會決議事項,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 聯席會主席、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出缺、停權、不能任事或請假時應由理事就副理事長中互推一 人代理。 理事長因故出缺時,應辦理補選,但如其任期遺留未滿一年時,由理事中 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代理理事長不受連任得連任一次的限制)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得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 免理事、監事,經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為罷免。 本會理事會得以全體五分之二以上之理事提案罷免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經 全體理事四分之三通過罷免。 前二項罷免案若經否決,一年內不得再提出。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遭停 權時,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出缺或停權達任期之二分之一時,監事會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 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同意任用。秘書處另置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其組織運作規程由理事會訂定。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 財產之處分。
三、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四、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選舉、罷免及停權。
五、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 報告。
六、 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七、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八、 議決全國爭議權之行使。
九、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至第四款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審議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四、 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 處理本會會務。
六、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七、 清查會員會籍。
八、 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九、 處理勞僱爭議事項。
十、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議決爭議行為之行使。
十一、 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與同意締結團體協約,團體協約之締結, 應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簽訂。團體協約當事人為個別學校 時,應經該校之本會會員過半數同意,理事會始得同意簽訂。
十二、 本會所屬各項基金之管理。
十三、 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十四、 派出代表參與相關組織或會議。
十五、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 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 經理事會授權,審查會員之入會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三、 提名副理事長。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 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 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停權處分。
五、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 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 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 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 求,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 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 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 理事會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 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 事會、監事會之一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 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三、 常務理事會 定期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
四、 監事會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 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上開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併行方式召開,惟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採用。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不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 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辦法處理。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二千元,職員工一千元,兼任教師 五百元,退休教職員免入會費。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減免部份 費用。
二、 經常會費: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每月三百元;職員工每月一百五十元; 兼任教師、退休人員每月五十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減免部 份費用。
三、 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 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學校所屬教育人員之非會員收取,其收費辦法 由理事會訂定。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六、 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七、 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八、 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九、 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季編製季報表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 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 會員暨入會、出會異動之名冊。
三、 財務報表。
四、 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