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9月27日(四)10:00 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辦學品質不優先,轉型退場誰得利?
私教勞權要維護 , 校園職場零霸凌!
去年年底教育部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將開放全國各界查詢各校辦學績效指標,指標有五大類(學生、教職、研究、校務及財務類),對私校而言計有60個。指標多且缺關鍵性,對於使用者不友善,很難做為家長學生選校評判參考,同時對欲至私校工作者也難避開“無良”學校。教育主管機關不應鄉愿,應該善盡責任為大家找出”毒蘋果”。
在這私校搶生忙穿國王新衣的虛飾年代,我們認為教育主管機關應化繁為簡,透過納入辦學品質的關鍵性指標,將學校加以排名並定期公布名單。少子化的衝擊是殘酷的,在競爭中學校退場,政府最基本的責任就是保障退場或轉型中師生的權益,同時要防止劣幣逐良幣,協助用心辦學的私校發展(如辦學成本有認真投資在學生和老師身上,以致於沒有足夠盈餘),否則在這波競爭紅海中,當轉型/退場條例及配套修法未做好,真正得利的,大家心知肚明!
另我們發現近日立委不分藍綠在各地舉辦技職教育再造和大專校院轉型退場條例論壇的同時,卻不見將高中職私校退場等問題納入,還將大專技職教育和高中的職科教育發展一併討論? 如此突顯了缺乏整體性和一貫性考量,忽視了高中職私校改革的重要性。
私校這已充滿行政霸淩和勞務壓榨的環境,如不透過立即實施一套健全的辦學品質指標評核、目前這些罄竹難書的亂象(教職員被逼提早退休、栽贓考評以行惡意不續聘之實、刻意以排課不足強迫資遣、強迫超時工作和打招生績效、奉獻授課鐘點、逕行扣減老師導師費、年終、薪資打折、不正常晉級晉薪和核實呈報等種種不合理甚至公然違法情事)將更形惡化,由於主管機關至今仍無法透過行政或法案的修改展現改善私校工作環境的行政能力,隨著少子化衝擊將進入風暴區(高中新生低潮約在114年出現將剩18萬3千人,大專新生最低潮,則在117年,只剩下約十五萬八千人),我們對於私校教職員的權益非常心焦!
在此教師節前夕,台灣私教工會以「學校過度驅役教職員,主管機關在冷氣房文來文往不能積極管理」為例,指出校董及校長威權治校問題,呼籲「私教勞權要維權、校園零霸凌」,並要求政府與立委正本清源,拿出魄力監督私校辦學成效,為國家教育排“毒”以促進私校體質健康,並將學校董事會之本務(如募款辦學經費、遴選優質校長、不得干涉校務等)納入辦學品質指標、積極監督。
<案例一> 桃園市啟英高中-
教職員太操,招生不好打入”看管區",威脅不續聘
繼今年3月20日TVBS新聞報導桃園啟英高中教職員投書痛批校方片面要求教師工作超時且無加班費後,本會接獲啟英教職員投訴校方在媒體的辯駁與事實不符。爾後本會5月21日檢附相關資料去函桃園市教育局及勞動局,勞動部等要求依法匡正該校作為。該校違反「教師法」第16條及勞基法令規範「勞務對價」之精神,壓迫教職員常態加班從事非本校生之教學活動且用難以實現之「補休」取代應給付之「薪資」。以威權管理不當懲處教職員工,背離正常辦學原則。然而函來函去歷經近兩個月,勞動局查核該校的確違法並開罰,但僅適用編制外(勞保)約僱職員或教師;對於大多數正常編制內(公保)的教職員根本無法可管,學校反而因此將額外工作加重到編制內的教職員。
而且將招生績效與不續聘掛勾來恫嚇教師本來就是明顯違反教師法,但該校6月回函給桃園市教育局卻辯稱只是獎勵。但本工會7月份收到的訊息還是依然故我(如下7月13日給教師的Line指令,要求招生業績不到5名的要無條件加班打招生電話)
雖然啟英招生績效在桃園區可謂鶴立雞群,然而該校校長在甫開學之際在9月7日及12日的會議中分別對教職員以「以後週休二日就很難得了」、「招生績效不好的教職員,(我)會親自處理」給予威脅。
<案例二> 台中市青年高中
青年高中於七月初以迅雷不及掩耳方式告知某教師,經7月5日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決議其不續聘處分,並要求其7月18日前去人事室辦理離職手續。這樣關乎一位教師工作權益的重大決定,竟是不到一個月前通知且要求12天內辦妥離職手續。由於該位教師緊急求助本會,我們才知道該校根本就栽贓考評欺矇老師以此想迫使教師知趣離職,且當教師尚在爭取權益過程中,該校卻逕行違法停掉該位教師的公保,並以違反程序方式核備台中市教育局。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當教師質疑學校違法時,該校主管還回應說“嘉陽高中怎麼辦,我們就怎麼辦!”,看起來高中職私校間竟互相學習如何霸凌教師迫使不闇法令或心生畏懼者”被離職”以節省人事成本。
其它案例包括創辦人享有清譽的某新北優質化高中,最近也傳出校長竟以一封信就直接將教師的導師費對半砍,完全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此外教育部顢頇,給私校很多空間,本會經會員投訴檢附具體證據給教育部有關中部某知名大學違反該條例擅自將教師生活導師費歸零一案,教育部雖已回覆確立該校有違反規定,但至今該校仍未返還教師幾年來違法扣減的導師費,且未見教育部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處理,這不禁讓我們懷疑教育部忌憚該校財大氣粗或可能私交甚好...。
另外,南部以護理為主的某科大將新生註冊率、舊生續學率與年終獎金掛勾,對未達到目標者先予以打折,爾後再給科主任很大權限增減金額來核定教師年終獎金。經本會行文教育部,教育部竟說該校符合校務會議通過,無違法之虞。怎不違法,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招生與教師本身的教學無關,如此綁定年終獎金明顯違法,且給予科主任增減金額並無具體客觀依據,教師因此容易被行政霸淩。但教育部卻無積極作為,學校違反教師法無明確罰則,而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也只有輕輕罰款(每次10萬~50萬元);只要扣減全校教師一年導師費,成本降低綽綽有餘,學校當然不怕罰,更何況教育主管機關難得會對私校大刀開罰!
前述這些案例學校皆非招生差的學校,甚至辦學盈餘豐厚如啟英高中學生7千多人,更是被媒體報導:"這私校福利好到爆!師半數年薪百萬、每年出國玩3次"。但真正在該校服務的教職員,尤其是教師卻是勞動權益低落、尊嚴掃地、苦不堪言。請問這麼一群過度勞役的教職員,尤其是教師被迫花費這麼多時間在非本校生教學相關的活動上,能否提供真正好的教學品質給自己學生呢?
綜合上述,本會認為辦學品質評核要優先,將可有效抑制私校亂象,回歸教育本質對教職員有基本的勞動尊重,改善霸淩剝削環境為要,才能達到給予學生好的教育品質之目標。且透過公布名單可以讓私校間走向良性競爭,且讓無心辦校的學校在競爭中退場,而有心辦學者政府可多予以獎勵,也透過這樣的機制設計可促使校內教職員與高層為學校真品質而有真性情的良性溝通,大家一起同心為共存共榮而努力。
因此,我們主張要將辦學品質指標納入關鍵性指標(如下列所示),而教育主管機關應將指標評核結果與辦學盈餘進行交叉分析做為辦學成效的結果,並藉此找出毒蘋果加以督導改正,且盡速修改相關法案,積極維護競爭中退場學校教職員的權益。並呼籲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就私校的辦學成效,應根據辦學品質指標盡早追蹤考評,作為監督和介入協助私校正向發展之可信依據。並在最壞狀況時作為辦理輔導、退場之依據。本會同時呼籲社會與家長學生重視私校「辦學品質要優先,友善環境為第一。
以下列出本會對重要辦學品質指標的建議:
1. 董事會捐資辦學指標:每年募款金額、每年募款比=每年募款金額/(每年學雜費等收入+獎補助款)、歷年之前述指標。(董事會的機能是籌資辦學、遴選校長、監督學校。不是將本求利而壓榨師生權益。)
2. 學校辦理教育所設定之生師比目標。(生師比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為計算)。
3. 以編制內專任教師(即具公保身份者)為計算之生師比。(編制內專任教師屬於穩定的師資,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鼓勵學校進用專任合格教師,辦學品質指標應只採計以編制內專任教師為計算之生師比。目前愈來愈多學校規避「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聘用。不重視「教育人員資格」和「人事穩定性」,只圖降低成本,造成教育的惡性與不公平競爭。規避「編制內職員工」之聘用,使職員工長期在不安定的契約下,就業保障不足,是造成超額教師主因之一。
4. 勞檢列入指標。加強專案勞檢(寒暑假日加班)、非教學活動之工作量(例如招生時數與上課時數比例)
5. 學校對教師除「本校學生之教學與教學準備、學生評量」外之工作任務(例如招生、辦理有利他校學生之活動)列入追踨。
6. 將教學以外任務(如招生)與薪資工作權不當連結(例如苛扣研究費與資遣,例如招生工作量與績效綁聘約、招生工作量與績效綁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績效獎金、扣減年終工作獎金-不足1.5月、扣學術研究加給、不給付超鐘點或不盡力排課致使教師負鐘點等。)
7. 輔導費(中學)、才藝費(國小)、工程費、營養午餐費之運用作為監控指標。 (行政部門應對私校經費有不當挪用或移出學校帳戶等情形,應依涉及背信/侵占由檢察官調查)。
8. 全校設備費投入/每位學生,全校實習實驗材料費投入/每位學生,科系設備費投入/每位學生,科系實習實驗材料費投入/每位學生。
9. 教職員工會組織的運作 : 組織率(參與率)、活動、協商會議、工會運作與協商對教學輔導工作之實際改善,教師專業自主之決策情形,教職員參與校內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與促進資訊開放以及落實內控機制之情形。(應強化工會,形成校園自我監督管理的機制。真正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10. 薪資不正常(未準用公校)之教職員數。(有學校近十年內新進老師之薪資直接扣減-尤其學術研究加給,一校兩制。明顯違反同工不同酬原則)
11. 不符教師法所定義之「教師」數及「比例」。亦即「不具公保身份之教師」與「不具公保身份之教師/全體專職教師之比、」每年教職員晉級人數比例。(「長期」聘用「多數」非編制內、沒有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長期」聘用非編制職員工。苗栗有數所學校等均有如是情形,全校教師幾無公保資格者,非常嚴重。)
12. 要求退撫會提供公保資料、並統計出晉級有無、多久無晉級等異常情形。
13. 離職教職員之年資是否接近25年退休條件,亦為需注意之指標,有些學校惡性逃避教職員退休負擔,以種種手段威迫誘騙教職員在退休年資前離職。
14. 教職員離職率。過高表示人事不穩定,工作條件與待遇不良、學生不能受到有經驗教師的教導、行政運作不能穩定。
15. 檢視私校是否依依法組成和民主式運作重要的校務會議、人事或教師考評機制等,校務會議是否有會議不做記錄並錄音,或不願提供錄音檔供決議相關者參考等。
16. 檢視董事會遴選校長且規範校長與董事會間的關係,是否能給予校長足夠的校務發展空間,董事會甚至董事長不應干涉校務,如有且被檢舉屬實當列入拚學品質的扣分項目。
辦學品質指標與辦學盈餘交叉分析: 尋找毒蘋果
辦學品質指標與辦學盈餘交叉分析後建議毒蘋果的尋找方向:辦學品質後段班卻辦學有盈餘、辦學品質中段班卻辦學沒有盈餘甚至負值、辦學品質後段班且完全沒有盈餘成負值(此區學校應要盡速介入輔導退場並以師生權益優先),而對於辦學品質佳卻沒有盈餘者政府可多予以獎勵。
為加速友善教職員勞動環境,維護退場風暴教職員權益,本會有如下修法訴求:
1. 修改教師待遇條例: 雖然編制內教職員未受勞基法規範,但每周工作時數合理而言應遵循勞基法的工時精神。且勞務對價的基本規範應該是普世價值,因此應增列有關私校教職員超時工作應比照勞基法給予超時工作支給金額於教師待遇條例中,以 遏止過度驅役和強制換休的歪風。
2. 另,不應放任私校透過校務會議訂定不合理的基本授課時數,例如高中應可透過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2條,去掉公立便可避免。目前該條僅規範公立學校,顯示公私不平等? 難道私校就不該有好的教學品質而被規範嗎?目前公立高中國文科基本 時數為14小時,然因私校沒有規範,竟發生有學校要求專任教師20小時且納入聘約 (桃園市某私立高中,該校教師加註聘約,校方至今對加註教師尚未發放聘書)。
3. 修改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3條: 比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額外給付資遣費增列私校資遣教職員時,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由校方另行發給一個月薪資的資遣費。並盡速請銓敘部以行政函令方式改進公保目前退保行政作業的漏洞,亦 即相關作業機關在未有教職員所屬私校之教育主關機關核准資遣之公文,以及當事 人簽署等相關文件,不得行使退保作業,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4. 修改私校法第46條,增例第三項有關私校年度賸餘款,除保留該校基金運用外,其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做為投資或流用部分,應該規範"投資或流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定期公告。 "和第五項 "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第一項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的賸餘款、投資盈餘及流用後的賸餘款項,應優先使用於教職員資遣費及在籍學生轉學所需費用。 "校務基金用於解決學校財務 缺口,並應要有針對最壞的打算,提供給教職員生必要處置的資金。對於沒有”校務基金”設置的學校或校務基金為0者格外要加強注意!! 如果辦學品質差,那就應列入退場名單。
5. 修改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二)及第(三)點,提高監督門檻及早介入輔導: 合格教師比率從未達百分之五十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離職及屬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合格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離職及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合格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離職及屬非自願資遣人數占總資遣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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