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教工會 高教工會 聯合新聞稿】 私校違法不調薪記者會

 

 "私校違法不調薪,一國兩制 教育部放水!!

 

行政院自107年1月1日起調高公教人員薪資3%,依法私校教職員應「準用公立學校標準」。

台灣私教工會與高教工會為了解私校教職員的實際薪資待遇(本俸+加給),尤其是加給是否有跟進調高3%,分別從校方端及教職員端調查。惟調查結果顯示諸多學校對教職員薪資之加給部份未依法調整,各校差距大且混亂,特別是比大專校院更無校園民主自治的高中職,教職員處境更弱勢! 台灣私教工會之107加薪問卷調查自4月10日至5月16日結束, 共有95位於46所高中職和167位於60所大專校院服務的編制內教職員)依據其 3 月及 4 月份薪資明細回答。

直至調查期間結束,私立大專依法調整加給者僅四成三,而私立高中職更只有一成三。顯見私校在教育主管機關疏於監督、慣於放水之下,守法者少,違法者多,一國兩制亂象叢生。

教育部主導「私校法施行細則」、「教師待遇條例」立法,而其核釋又經常超出法律明確規範,為私校董事會創造彈性利潤空間,而任由私校受雇者作功德做薪酸,調查結果顯示已造成私校教育人員薪資之混亂。教育部又常年不對私校薪給亂象進行盤點,落實私校財務監督,是教育人員薪資亂象主要禍首,造就今日私校教職員的苦勞悲歌和教育亂象 !

教育人員每月所得薪資主要包含兩大部份,即「本俸」與「加給」。兩者比例因職務而異,通常各約佔一半;實務上無有輕重、主從之別。但教育部對加給準用採「可用可不用」之解釋,已使私校之加給完全失去保障,私校薪資走向「砍半」的命運。

本俸部份:教師待遇條例明確要求私校本俸標準與同級公校同。調查中97%(58/60)大專及52%(24/46)高中職本俸依法調增3%,其餘12%大專及48%高中職在本次調查期間仍未明確表示要依法調整,顯示對法治的怠慢和觀望。而34.8%(16/46)高中職仍未聽聞學校擬依法調高本俸。近年來因為工會經常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會員學校未依法給付本俸情形,符合法令比例逐漸增加,但離法治國理想仍有想當距離。其中私立高中職不合法之比例顯然甚高。

 

表一 本俸準用公立標準統計表

學校別

本俸比照公立(%)

私立高中職

52%

私立大專

97%

 

加給部份:教師待遇條例明確要求私校加給準用同級公校標準。但由於歷年教育部對「準用」的詮釋造成高度不確定性,實質上等於沒有標準與保障,反而更加速加給制度的崩壞。調查中僅四成三(43%=26/60)大專校院及一成三(13%=6/46)高中職加給依法調增3% (A類)。二成三(23.3%=14/60)大專院校及三成七(37%=17/46)高中職加給維持在100年軍公教調薪之公校標準(B類)。三成三(33.3%=20/60)大專院校及四成六(45.6%=21/46)高中職加給甚至比100年軍公教調薪之公校標準為低(C類)。而C類中,大專部份有些學校教師學術加給低於標準一折(2.2%),職員專業加給甚至為0。大專C類樣本中呈現一成二(12.2%=6/49)教師學術加給低於標準值8折,高達近半數(47%=7/15)的學校職員專業加給低於標準值8折。C類中,高中職部份教師學術加給最低可能為107年標準的4折(約一萬),平均為七折約19,233元; 高中職職員部分專業加給最低竟為0元,最高也只有107年標準的八折,平均則僅為2折(21.7%),即5543.8元。很明顯,私校教育人員加給部份在教育部含糊的詮釋下呈現向下沈淪的亂象。

表二 加給準用公立標準統計表

學校別

A類

準用107年公立標準

B類

維持100年公立標準

C類

低於100年公立標準

私立高中職

13%

37%

45.6%

私立大專

43%

23.3%

33.3%

 

這些不依法凖用同級同類公立薪資標準的學校,每以財務為由苛刻薪資,然而從未見董事會在入主學校有後續捐款、募款之作為,亦從不公開其財務資訊、校內運作又不肯公開透明,其是否真正財務有困難,實難以取信於社會。董事會之最大職責-募款辦學,從未出現在這些董事會入主學校後之作為中。

教育人員待遇為國家憲法明訂保障事項,教育部對以營利心態之私校董事會監督不力,造成私校教育人員待遇之亂象,嚴重影響教職員工作安定及學生受教權。目前教育現場每況愈下,教師被迫從事過多招生工作、職員從教學支援人力反過來成為教師之管考行政人員(教師經常必須向職員繳交各種績效文件),學生受教權實質惡化。

私校職員本是教學支援主力,是教師教學工作的後盾,功德無量。但其所受待遇明顯受到歧視,至為明顯。

教育工作影響國家發展、青年世代前途,私校教育工作者肩負我國高中職五成及大專七成人才培遇,其待遇極待重視。

我們工會共同的主張和訴求如下:

  1. 私校教職員待遇依法準用同級同類公校標準,兩會一致認為法令明確應比照同級公校如實調薪(詳如附件一「工會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立場」)。教育部應明確檢討其「準用非適用」之非典型詮釋,尤其「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5899B 號令」有關「本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等顯然超出法律明確規範之部份文字,應予另函更正或廢止。對益發嚴重之薪資亂象盡速止血。
  2. 呼籲監察委員對於教育部長期以不合法理之核釋縱容私校董事會苛刻私校教育人員薪資之亂象進行調查並依法彈劾失職官員。
  3. 教育部對私校教育人員待遇應本國家發展意識強力監督,以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教育部應盡速加強掌握學校薪資給付實情,對未依法準用之學校應列入退場輔導名單加強監督。
  4. 教育部應盡速提出「私校退場條例」,明確針對未準用同級同類公校待遇者積極進行退場輔導及董事會改選。
  5. 教師待遇條例為教育部所主導之法律文件,應負盡速檢討法條,將保障明確化,落實憲法保障教育人員待遇之精神。
  6. 兩會共同呼籲各私校教師如遇校方未按前述規定辦理者,請每人一信(或透過工會協助)向教育部檢舉,副本可同時送給工會,並要求教育部負起主管機關監督職責,限期要求學校依法改善並要求全體董事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政策聲明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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